当事人:泰安市龙河苗木种植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存在连续两年以上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并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应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6年5月12日在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已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本局在公告中告知了本局拟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因当事人不在登记的住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泰安市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泰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泰山大街333号泰安传媒大厦B座二楼,联系电话:0538-6991055),也可以将申请材料交由本局代为转送,或在六个月内向泰安市内任意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8-5369276
联系地址:泰安市东岳大街501号
泰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