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宁阳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网络谣言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案例一 马某某侮辱诽谤他人案
2024年2月,马某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将他人私密照片发送至微信聊天群,引发大量转发,对他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马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陈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4年2月,陈某某因私人恩怨,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许某某侮辱诽谤他人案
2024年3月,许某某与汪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后,心生不满,遂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汪某某实施侮辱诽谤,造成恶劣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许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苏某某侮辱诽谤他人案
2024年3月,苏某某因私人恩怨,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针对刘某进行侮辱诽谤,对他人生活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宁阳县公安局依法对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绝非法外之地。对于利用互联网发布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诽谤他人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市民、网友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维护健康清朗的网络舆论环境和良好社会秩序。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01 民事责任
02 行政责任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