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9004951838803/2023-005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泰山管委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泰山景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4 15:05 浏览次数:

一、出台背景

推进“放心消费在泰山”建设,维护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泰山景区)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推动解决不诚信经营、不文明服务等旅游消费经营行为问题,营造更加安全放心、公平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打造“诚信泰山、文明泰山”服务品牌,优化泰山旅游环境,提升泰山旅游品质,促进泰山景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主体

泰山主景区范围内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经营主体,包括从事市场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与经营管理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关经营从业人员。

三、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部门参与、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进步。

四、评价依据和标准

将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打分,评定信用等级。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主要是指主景区内经营主体在从事市场经营服务中产生的文明诚信经营信息、日常监管信息、消费投诉信息、媒体曝光的负面信息以及其他涉及经营主体的负面信息等5大类信息。

1.文明诚信经营信息:包括履行文明诚信经营承诺,文明服务、规范用语等信息。

2.日常监管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活动中受到警告(含)及以下违规行为处理的信息,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

3.消费投诉信息:包括96008888、12315、12345等服务热线接到的消费投诉、消费者现场投诉举报信息等。

4.媒体曝光的负面信息:包括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曝光的消费投诉信息,互联网及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曝光的消费投诉信息。

5.相关部门通报的其他涉及经营主体的负面信息。

其中,经营主体在评价周期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评为较差等级(C级):

1.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企业名单。

2.受到警告(不含)以上行政处罚。

3.经营服务行为引发重大的恶性投诉、曝光事件、负面舆情等,给泰山景区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影响。

4.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行公务、围攻谩骂殴打管理、执法人员。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评价依据来源

泰山景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提供信用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不断丰富评价依据,确保信息全面、及时、有效。

六、信用评价等级设定

信用等级根据打分结果确定,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为A级优秀;70分<评价得分≤89分,为B级良好;评价得分≤70分,为C级较差。

七、评定程序

建立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档案,动态评定信用等级,实行打分制,总分100分,以连续的两个月为周期进行一次打分。相关部门、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八、信用修复

经营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评定为较差等级的信用主体,在评价公示两月后,若信用和表现良好,方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被评为较差等级的经营主体需逐级修复。信用修复时,恢复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对应的分值,再进行考评打分,并在下一个打分周期修复为新的信用等级。

九、信用公示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过泰山景区官网、微信公众号,信用评价公示栏(曝光台)、景点电子显示屏及其他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在各经营点显著位置张贴信用公示牌。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而被评为较差等级的可随时进行公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泰山景区经营监管工作,各部门、单位根据信用评级采取惩戒措施。

十、信用评价应用

省市“放心消费创建先进单位”评选须从信用评价为A级的信用主体内产生。对被评为较差的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综合采用公开曝光、取消评优资格、增加检查频次、定期责任约谈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及采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管理措施。

关于印发《泰山景区经营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PDF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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