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52FJ/2023-002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山管委 组配分类 履职依据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六稳”“六保”重点政策
发布日期:2023-06-06 10:56 浏览次数:

“六稳”“六保”重点政策宣讲内容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按照《关于加强“六稳”“六保”重点政策宣传落实的通知》要求和任务分工,重点介绍规划和土地方面相关政策。共涉及五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化解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源〔2019〕3号)文件要求,按照“尊重历史、依法依规、便民利企、分类处置”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从8个方面采取若干措施,化解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一、积极做好用地保障

政府在招商引资、开发区建设等活动中承诺企业先行用地,但后期因规划调整、产业政策变化等原因(以下简称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未完全取得用地手续的,由民营企业提出申请,依法补办用地手续。民间资本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对现有工业项目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出让金。

二、积极完善建设工程规划手续

因政府原因造成民营企业用地手续不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无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且不影响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标准、与周边用地和建筑无利益纠纷,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建设现状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对其他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的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应按照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三、积极完善工程竣工手续

对未无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房屋建筑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结构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实体质量检测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意见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备。

四、积极补办消防安全手续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办理消防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筑,经依法处理后补办消防手续。新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可按施工图审查时适用的标准执行,但鼓励建设、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积极采用新标准。

五、减轻企业财税负担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民营企业的项目已列入市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按照相关政策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实行“多测合一”,为民营企业节省测绘费用;切实落实小微企业减免登记费政策,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六、解决资料丢失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等资料遗失的,经企业申请,相关职能部门应予补正或复印存根。在办理上述相关业务过程中,职能部门通过查询档案出具土地、房屋来源等认定意见的,可不再补发相关证书或证明。

七、妥善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问题

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存续期间,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或证明等材料,可作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处理遗留问题涉及权利主体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公告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1.因改组、改制、合并、兼并等原因,造成现权利主体不清晰或登记申请主体与相关材料不相符的,由市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权利主体认定,并在政府官方媒体公示认定结果;权利主体存在争议或纠纷的,经司法裁决进行认定。

2.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土地、房屋已分别登记,房屋登记用途和土地登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外,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记载有关情况。

3.依法登记的工业企业用地,已分割转让但尚未申请登记,分割转让双方土地边界清楚,建筑物无产权纠纷,共用建筑、场地及公共设施、设备等已达成协议的,有关部门应对涉及到的规划条件、用途、出让金、税收、环保、消防等事宜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分割转让的,按意见办理后由民营企业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得通过宗地分割变相倒卖土地。 

高标准厂房按幢、层等权属封闭的空间提供给民营企业独立使用,符合分割转让要求的,予以分割登记。

4.推行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对于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达成续贷协议的,可将前一笔贷款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和新一笔贷款需要办理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受理、同步审核、分别登簿,实现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无缝对接。

5.加快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置专门的受理窗口,配备精干力量,专门受理民营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业务。简化登记环节,精减受理材料,缩短办理时间,为民营企业尽快完成不动产证书办理。

八、严格企业失信惩戒

对民营企业在完善土地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各有关部门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和泰安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20〕8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失信民营企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部分: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服务工作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工作部署,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保障 服务“六稳”“六保”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9号),加强对省级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的规划服务保障。

一、总体要求

为保障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落地,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以2019年以来确定的项目库所列目录为准),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民生工程,可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进行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致性处理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坚守底线、节约集约的原则,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三、一致性处理要求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依据城乡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管控规则,编制或调整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二)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进行管理,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三)不符合“两规”的,可对“两规”同步进行一致性修改,编制“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应包括:两规实施评估、两规协调性分析与修改的必要性、城市(镇)总规修改方案、土规修改方案、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分析等内容。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县(市、区),要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可编制“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深入论证。新使用规模原则上不超过本辖区前三年已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平均规模。

四、审查审批程序

一致性处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

对符合一规的,组织编制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进行论证、公示,履行规委会审议程序,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县(市)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经土规批准机关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将有关材料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及时更新规划数据库。

对不符合“两规”及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组织编制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按程序进行论证、公示、省厅技术审查,履行规委会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提请省规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对不符合“两规”及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组织编制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按程序进行论证、公示、省厅技术审查,履行规委会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提请省规委会审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同一行政区域涉及“两规”一致性处理的省级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原则上一次打捆申报。在规划修改方案的公示、审议、审查等各环节,应合并或并联办理。一致性处理经批准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批复意见,将有关数据资料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数据库更新。

 

第三部分:关于重大项目提前预支用地指标的政策

 

一、预支数量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预支2021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实施细则>的通知》,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征收用地符合征收条件、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方可申请预支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总量(扣除省级统筹后)的50%以内。

二、2020指标核算方式

(1)对纳入国家保障用地指标的项目,在用地批准时直接配置指标;(2)对未纳入国家保障用地指标的项目,使用计划指标依据历年批次审批的新增建设用地在2020年的实际供地数量进行核算。其中,对2017年底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对2018年以来批准的批而未供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30%核算;对纳入本年度处置任务的闲置土地,按处置完成量的50%核算。国家根据各省(区、市)处置存量土地情况,年底核定指标总量,不得突破。

三、预支指标使用范围

(一)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一)至(四)款规定情形的,即: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

以上用地,可以同步办理农转用、土地征收。

(二)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情形的,即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需纳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经省政府批复后,方可报批土地转用和征收。

(三)其他项目,在承诺办理农转用后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直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共事业和修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可预支指标办理农转用手续。

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的有关规定,继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挖潜指标。

 

第四部分: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1定义: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处置方式

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可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使用、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处置利用;

因土地使用权人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收回土地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全市闲置土地的数量及分布情况

截止2020年9月,全市涉嫌闲置土地52宗,面积2041.88亩。分布情况如下:市本级12宗,面积379.95亩;岱岳区5宗,面积382.38亩;市高新区3宗,面积97.88亩;旅游经济开发区3宗,面积114.24亩;泰山景区6宗,面积158.06亩;新泰市10宗,面积536.51亩;宁阳4宗,面积96.85亩;东平9宗,面积276.01亩。

三、下一步处置工作总体思路

我市将进一步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组织发改、工信、商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政策研究,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土地闲置,采取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等价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处置利用。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坚持“以用为先”原则,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利用,其中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1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2年无法开工建设的,按规定依法收回。通过多种方式对存量闲置低效土地进行盘活和再开发,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节约集约用地,不断优化发展空间。

 

第五部分:全面推行“标准地”供地

 

为全面推行“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本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实现企业投资后经济效益高资高效发展为出发点,在深入研究“标准地”供给改革工作程序的基础上,按照“事先作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工作流程,不断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拿地即开工”,保障项目快落地、快开工

一、“标准地”主要内容

(一 )涉及相关需要开展的区域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管理机构组织实行。

(二)制订控制指标体系。控制指标体系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构成,依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控制性指标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 220 万元/亩,项目达产后亩均产值一般分别不低于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一般分别不低于20万元/亩,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和行业要求,制订本县(市、区)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三)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统筹组织有关部门,将“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实行带方案出让,以实现“拿地即开工”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流程

(一)事先做评价。对辖区内的区域能评、环评、水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价、一次性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考古调查等事项,事先要做区域评价工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确定“标准地”制度实施区域,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准入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事前定标准。根据拟以“标准地”出让的勘测定界图、准入行业和规划设计条件,要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行政审批服务、生态环境、发改、住建、财政、税务、工信、文旅、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一次性提出各自全部要求,统一纳入“标准地”使用协议,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模拟审批。

(三)事中做承诺。用地单位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后,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特别是项目总投资、亩均投资、亩均税收、开工竣工验收时间、信用评价等核心要求。

(四)事后强监管。按照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标准地”使用协议,各县市区要联同发改、工信、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实施“标准地”管理。对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不断强化企业依法用地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不断提高项目质量和水平。


信息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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