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2024年1月1日(含)至2024年3月30日(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以后每年均为“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其他时间不再办理成员变更登记业务;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现将有关事宜提示如下:
申请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申请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定。成员变更属于备案事项,请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登记机关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