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12-08 15:50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不断改善泰山景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管控工作方案》《泰安市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作战方案》等相关规定,依法划定泰山景区管辖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

(一)大津口乡:北至 X052 泰安界,南至 S103 上梨园村,西至 X052 牛山口村,东至 S103 栗杭村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黄前镇:以镇政府为中心,南至户家庄村,西至窝角村,北至李家庄村,东至刘家峪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三)下港镇:下港镇驻地东至 X103 县道下港镇卫生院、西至下港大河、南至泰安第十六中学、北至下港村苏家岭范围内为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开槽机、桩工机械、挖掘机、叉车等)、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标准的。

三、实施步骤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上级部门要求适时发布超规定限值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用时限。

四、有关要求

(一)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规定使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罚,景区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建设管理部、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交通运输直属分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二)凡在低排放控制区范围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需向相应管理部门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景区生态环境分局、规划建设管理部、综合行政执法局、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交通运输直属分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做好信息汇总上报,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清单、台账。

(三)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四)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三秋”、“三夏”农忙作业时间段内的农业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津口乡、黄前镇、下港镇低排放控制区四至点位图.pdf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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