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01-21 14:00 浏览次数: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文明景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在景区全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景区全域内(含城镇、农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特别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区域的排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各部门单位、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禁售、禁燃、禁放工作,加大宣传引导,采取流动车、拉条幅、贴标语、一封信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农村大集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燃、禁放宣传活动,使景区人民群众快速了解禁售、禁燃、禁放政策,遵守禁售、禁燃、禁放规定,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努力营造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四、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