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日期:2020-12-08 08:24 浏览次数: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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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不超过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符合《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规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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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

对我市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每年平均吸纳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不少于5人,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并在12个月内给付达到当年省定贫困线标准以上报酬的、生产经营比较稳定的就业扶贫基地,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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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我市常住居民,从事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以内,对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不超过60万元贷款。贷款年限最长为3年,实行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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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含达到条件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入驻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社会声誉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乱纪行为,无重大诉讼案件。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方可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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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法人代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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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

对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多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租金低于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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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政策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现有职工开展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职工素质,壮大技能人才队伍,积蓄企业转型升级的新动能,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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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

家政服务机构为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费数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通过招标选定2家左右商业保险公司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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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人就业技能培训政策

劳动年龄内,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三次不同专业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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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对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和参加项目培训制的人员给予鉴定收费标准80%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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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2020年6月8日后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职介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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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青年见习补贴政策

对吸纳择业期内(自毕业自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未就业或失业的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参加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就业见习补贴期一般是3-6个月,最长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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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引进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政策

泰山景区辖区内企业新引进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1、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博士毕业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博士研究生;2、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硕士毕业研究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硕士研究生;3、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本科毕业生。人才引进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泰山景区辖区;企业新引进人才须符合补贴对象条件,且首次在泰山景区就业,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企业工作;申报补贴人员发放补贴起始月份,以申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为准。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按泰安市政策每人每月分别补贴2000元、1000元、600元,连补3年,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按每人每月400元予以补贴,连补3年,对泰山景区工业企业2020年4月1日后引进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基础上,景区再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人才津贴,连补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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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失业保险金申领政策

适用对象:参保缴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 60 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主要内容:对参保缴费满 1 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 2019 年 12 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 12 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 60 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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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适用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 1 年或参保缴费满 1 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执行时间:失业补助金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 年 3 月至 12 月,按月发放。

标准和期限: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确定,缴费1年以内的150元,1年至5年的260 元,超过 5 年以上的 400 元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其失业补助金标准参照参保缴费 1 年以内执行。失业补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 6 个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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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适用对象:企业在职职工。

申报条件:所在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2个月以上;职工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后12个月以内提出申请。

补贴标准:根据等级不同一次性补贴1000元或1500元或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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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泰山风景名胜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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