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身份证代替泰山游览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00:00
浏览次数:

为了给广大市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旅游服务,景区游览证办理中心自5月21日起启用以居民、学生个人身份证代替泰山游览证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办理泰山游览证及泰山游览年卡业务,经现场按要求审核符合相关办理条件并缴费成功后,不再现场制作相关证卡,进入景区各景点游览时,均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经检票机验证。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到期后需按相关要求续费或重新办理,续费手续可在景区微信服务号(泰山风景名胜区)缴费自助办理。
2、进入景区,严禁烟火,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各类火种进山进景点。
3、各项收费标准及办理依据等有关要求仍按泰价费发(2016)91号文件执行。
泰山票务交通管理处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编辑:(泰山管委)
信息来源:泰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