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细化泰山景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和《泰安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景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管理坚持“谁制作、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公开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公开和保密审查,并负直接责任;以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含泰管办字文件)由管委办公室及法制办负责公开和保密审查,并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 景区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纪工委书记任组长,由监察室、办公室、法制办、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设景区信息公开办公室(监察室)。
第四条 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部门、单位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必须经局室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在规定时间内报监察室。
第五条 领导小组要把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监察室负责景区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并对各部门、单位提报拟公开信息的内容进行审核、整理、汇总;
(二)由办公室、法制办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由景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批准;
(四)由信息中心负责在线填报进行网上公开;由监察室负责协调在相关公开场所公开信息。
第六条 信息中心要加强网络安全责任意识,做好对网络病毒的技术防范。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提供信息的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对因不执行保密制度造成失泄密的,根据保密法律、法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